
一、案件事实背景
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在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某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缪某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
法院查明,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
公司主张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缪某某则认为自己不存在简历造假情况。
法院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对公司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缪某某是否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
法院查明,从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
公司辩称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缪某某认为自己不存在无故缺勤。
法院认定,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且无事实支撑,所以对公司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缪某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
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在缪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公司主张缪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缪某某则否认这一说法。
法院认定,公司的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平时工作中,也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给公司留下不合理的辞退借口。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问题的关键所在,精准地为劳动者维权,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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