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许XX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了公司。可这厂房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搬迁损失。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给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于是,许XX委托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把何XX告上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许XX主张虽然厂房没证,但自己实际使用了厂房,应获得相应补偿。被告何XX认为合同无效,许XX不应获得补偿。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投入了资金和精力经营,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法院的逻辑是,虽然合同无效,但许XX的实际权益应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剥夺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2.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许XX主张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应享有合法权利。被告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拒绝向许XX支付补偿款。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针对何XX的抗辩,法院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最终认定许XX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租厂房、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有没有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然合同可能无效,自己的权益会受影响。遇到拆迁补偿问题,要及时和房东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像租赁合同、经营记录、搬迁费用凭证等。如果协商不成,要尽快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实际使用人许XX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房东何XX支付各项补偿款共计173,960.26元。在这个案子中,卢扬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这几年办过不少类似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租赁合同效力和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的关键所在。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许XX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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