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典型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某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被告是A企业和B企业。争议焦点在于村集体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企业是否应返还租赁物、支付欠付租金和滞纳金等。
村集体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含律师函、催缴通知)、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这些证据能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但关键证据缺失部分在于,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具体节点。
崔易蓬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固定违约证据,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证实承租方的违约事实。其次,明确解除节点,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承租方提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回应,其一,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其二,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其三,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没收押金、返还租赁物),应予尊重。同时,律师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崔易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固定关键证据;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关键节点和主张;三是针对对方抗辩,有理有据地进行回应;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诉求,确保诉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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