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决定前提。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决定前提。具体表现是: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承包其工程(业务)或经营权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用工单位对其违法转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其经营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监狱对在劳动中伤亡的罪犯参照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用人单位对上述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地方规定为准)。
7、工伤保险基金对灵活就业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地方规定为准)。
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是为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等。但工伤认定不以确定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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