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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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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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刑事案件还是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只要出现差错,并且为受害者带来了各方面的损失,就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金的,但是要经过多方面的调查,满足很多要求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ArticleTitle}

在许多的案件中会出现各种因为法院,或者政府机关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失职,给公民带来身体上,财产物资上又或者是精神上带来损害。很多理性检查的政府机关也会卷入到很多的行政诉讼中,政府人员也会因为失职来给被检查的人带来伤害。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刑事案件还是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只要出现差错,并且为受害者带来了各方面的损失,就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金的,但是要经过多方面的调查,满足很多要求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ArticleTitle}

因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国家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大致顺序很相似,每一项国家赔偿的申请都要经过至少两次复议,首先案件上报,就要按照初次受理的过程方法,对上次判决的证据进行佐证,人员也要从新审问。

然后就要送到符合要求的复议机关进行复核,而且行政诉讼的赔偿主要就是赔偿金,但是要结合原本案件造成的伤害,再加上失误带来的损失,一并重新审核商定赔偿金。这些也要加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虐待受害者,非法拘禁或者言语方面的侮辱带来的精神损伤,同样要算进赔偿的范围中。

{ArticleTitle}

赔偿机关不仅承担上恢复受害者名誉、协调相互之间赔礼道歉,并且最好可以消除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责任人侵权的责任也要落实,这样的话实际就是不仅从精神层面,还有物质层面两个方面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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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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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一旦出现失误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要获得赔偿,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并满足一系列相关条件。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确保了赔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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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在处理行政复议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有关国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事,他来找我解决,但是我也不知道,就想来问问你们,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帮职位解决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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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一旦出现失误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要获得赔偿,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并满足一系列相关条件。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确保了赔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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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
[律师回复] 结论: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如下。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拘捕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暴打等暴力做法或者唆使他人以暴打等暴力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五)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其他违法做法。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暴力行为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在不应使用武器和警械的场合使用了武器和警械;(2)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超过了法定限度。对此,公民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并造成的损害,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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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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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法当中规定的是,只要行政单位已经给普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能证明行政单位违法办案的就能申请国家赔偿,但是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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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国内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
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3、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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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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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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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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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一些事情,申请了法院的处理,所以对于行政诉讼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负担诉讼费费的规则主要有: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7)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人负担。
(8)由当事人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行为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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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是行政诉讼吗
国家赔偿属于行政诉讼,因此国家赔偿是行政诉讼里的一个类别。当事人受到司法部门不公正的判决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在两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如果当事人被司法部门羁押的,则不计入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内。如果大家对申请国家赔偿是行政诉讼吗有疑问的,可阅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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