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女士和吴川市XX公司的这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得从那份《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说起。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作为乙方与被告某投资置业公司签订了这份认购书。认购书里第一条约定,庞女士认购的是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XXX㎡,套内面积为XXX㎡(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后政府测绘部门最终的测绘面积为准),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第二条约定,庞女士签订本《认购书》时要支付甲方认购商品房定金XX,XXX元,该定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自动转为购房款。第四条约定,庞女士须在签署本《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即XXXX年X月X日前),携带《认购书》原件、定金收据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应付的首期款以及办理按揭所需有效材料,到甲方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按揭或组合按揭手续(选择一次性付款不需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要是庞女士逾期,每逾期一天,就得向甲方按天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XX天,本《认购书》就自动解除,庞女士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无需通知庞女士将物业另行出售,同时庞女士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院的裁决文书办理网上认购备案注销手续。
签署认购书当天,庞女士就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也出具了收据给庞女士。可到了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发现问题了。她觉得《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于是向被告方提出异议,要求被告退还XX,XXX元定金。但被告方可不乐意了,拒不退还定金,还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坚持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纠纷也就产生了。
庞女士一怒之下,把吴川市XX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二是判令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三是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是,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这个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湛江地区服务,尤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颇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占其承办案件的约8成。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确认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到价格、金额等关键信息。像庞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如果在签订认购书时就仔细核对单价,也许就能避免后续的纠纷。而且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对方沟通解决,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最终庞女士成功拿回了定金,这背后离不开戴雯雯律师的努力。戴雯雯律师执业时间虽不算长,但在这短短时间里承办了数百件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她扎实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在这个案子中,她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帮助庞女士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她对业务的精益求精,对每个案子都当成自己的案子来办,才让她在众多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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