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雅达XX委会收到一审判决,要求其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款及青苗补偿款时,村委会陷入了两难境地。一审中村委会虽承认陈XX主张的部分事实,但认为判决结果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却又不知如何在二审中扭转局面。就在这时,刘昊东律师介入了此案。刘昊东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察觉到案件的关键在于陈XX是否属于“有户有地”人员,以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他的维权策略,便从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
在二审过程中,刘昊东律师为雅达XX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第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以此证明陈XX虽是家庭成员,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多余土地分配给他,应按5亩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第二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表明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陈XX所称的8亩土地补偿标准协议无效。刘昊东律师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他深知在这种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
庭审中,刘昊东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一审法院判决雅达XX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进行了有力的抗辩。他指出,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同时,他强调陈XX作为户主已经对征地亩数及征地款进行了确认,无权再单独按照8亩土地标准主张。然而,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陈XX属于“有户有地”的村民,雅达XX委会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有户有地”的1184人名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雅达XX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但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求。刘昊东律师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雅达XX委会争取到了一定的权益,虽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但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村委会的合法利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