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认购书签订,定金支付
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与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明确约定,庞女士认购的是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XXX㎡,套内面积为XXX㎡(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后政府测绘部门最终的测绘面积为准),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同时规定,庞女士签订《认购书》时要支付给公司认购商品房定金XX,XXX元,这笔定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自动转为购房款。而且,庞女士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即XXXX年X月X日前),携带《认购书》原件、定金收据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应付的首期款以及办理按揭所需有效材料,到公司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按揭或组合按揭手续(选择一次性付款不需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若庞女士违约,每逾期一天,要向公司按天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XX天则《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公司有权无需通知庞女士将物业另行出售,同时庞女士同意公司有权依据法院的裁决文书办理网上认购备案注销手续。签署认购书当天,庞女士就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二、单价异议,纠纷产生
然而,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她立刻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定金,还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坚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引发了这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法院审理,认定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以及相关证据。经过严谨的分析和判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主张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但庞女士提出的原本商定单价的说法也有一定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了庞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XXX元(庞女士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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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关键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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