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地区的一起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中,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X月XX日,周XX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且未为其申报工伤。周XX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辩称周XX是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接受周XX委托的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有着大学本科学历。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陈步青律师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意图以“临时雇佣”为由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周XX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无从谈起。
面对被告的强硬抗辩,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他指导周XX全面梳理证据,包括能证明工作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陈步青律师巧妙地将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周XX只是“临时雇佣”,并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他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他的扎实证据和有力法律论证,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其工作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成功为周XX锁定了劳动关系,为其后续的工伤索赔铺平了道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