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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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因而《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同时,199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事诉讼法的通知》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因而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相关知识:

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又称为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物权、债权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了民事主体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二)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赡养案件、继承案件等。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这主要指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如因损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损害赔偿案件等。

(四)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等。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劳动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劳动争议案件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这类案件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等。但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了“先裁后审”的制度,即对劳动争议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如选民资格案、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财产无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任何条文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效力,也就是说公民如果在违法的基础上发现了法律进行了修改,并且将其违法行为处罚做出了改变的,而此时法院在做出审判和判决时就需要根据旧的法律做出决定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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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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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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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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