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程序点。本案中,案外人张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主张排除执行,而该规定适用于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凭借多年在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这一法律适用的关键节点,为申请执行人咸阳留园公司展开有力辩护。
唐瑞律师接案后,立即投入到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中。作为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的律师,唐瑞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第一时间收集留园公司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21年X月XX日,法院作出(20XX)陕01执4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XX10处房产。案外人张XX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唐瑞代表留园公司向法院提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决新XX公司将国用(2004出)591号土地及地面房产过户至留园公司名下,留园公司依法享有案涉房产及土地的所有权。同时指出案外人提供虚假的《以房抵债协议》,目的是阻碍法院强制执行,且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用其抵偿高额债权不符合常理,该以房抵债行为系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
法院初步审查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张XX及留园公司均不认可对方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唐瑞进一步补充理由,强调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唐瑞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咸阳留园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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