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刘某(女,1993年8月出生)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刘某的工作地点在该科技公司办公所在地,并且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时间为每日9:0018:00,每周工作6天。
然而,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还被踢出工作群。刘某以该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诉求如下:支付2021年5月8日至7月15日欠薪6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支付加班工资3678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为: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曾通知刘某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某知情同意。
刘伟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刘某通过该科技公司的招聘软件入职,且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这表明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步意向和实际行为。刘某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受到公司考勤制度约束,包括迟到、请假等情况,这体现了公司对刘某的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征。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为什么不能替代:公司声称刘某属于“XXX”团队,但从招聘、考勤、工作安排等方面来看,这些所谓的“第三方合作”并不足以改变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质。招聘是通过公司的招聘软件进行,工作安排由公司行政人员负责,这都说明刘某的工作受公司直接管控,并非“第三方团队”能独立决定的。而且“第三方团队”的说法存在不确定性,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与刘某的具体关系和管理模式。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以“第三方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试图逃避自身责任,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为在刘某入职时,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随意以所谓的“第三方合作”来改变这一事实。
3.最终法律结论:刘某与该科技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6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45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367.81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院驳回了公司以“第三方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当今的劳动市场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通过一些所谓的“合作模式”来规避劳动关系,如本案中公司以“第三方团队”为由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合作协议,而要综合考虑招聘、考勤、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多方面因素。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招聘信息、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伟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收集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多方面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定性。在庭审策略上,他针对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论证,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复杂的用工环境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劳动者撑起法律的保护的伞,让每一份劳动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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