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俊健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
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物资交付凭证等,但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后债务承担的具体规定、租金的详细计算依据以及钢模板租赁关系的认定等关键证据有所缺失。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情况,依据法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租金问题,他梳理了租赁期间的提货单、退货单等,明确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钢模板租赁关系认定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证明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对租金证据和钢模板租赁关系提出质疑,朱俊健律师回应称,租金计算有完整的提货、退货记录作为支撑,是真实合法的;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从提货单等证据能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继情况,确保责任主体明确;精准梳理租赁期间的各项单据,还原真实的租赁关系和租金计算;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证据,认定事实租赁关系。通过这些方法,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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