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是一个关键的程序要点。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的解除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原告高某以被告丁某未经其和村委会同意将土地转卖给案外人,认为被告行为违法违约,诉请解除合同。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这一关键机会,为被告进行有力辩护。
李伟玲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系统梳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自2011年执业以来,李伟玲律师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土地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深知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李伟玲律师发现2007年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且双方均已履行完毕,2008年被告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
随后,李伟玲律师向法院提出答辩。她指出,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履行完毕长达17年之久;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法院初步审查后,对李伟玲律师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存在疑问。李伟玲律师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曾就案涉协议效力问题起诉且已得到生效判决,此次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原告的解除诉求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采纳了李伟玲律师的全部答辩意见。
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她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坚持“专业为本、诚信为要”的理念,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合理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沟通,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丁某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其在土地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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