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庞X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明确规定,单价是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开了收据。可之后庞X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X,XXX元/㎡不一样,就要求公司退还定金,公司却不承认商定过这个单价,坚持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双方因此闹上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到底是多少?
法院查明:法院根据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没有发现能直接证明双方原本商定单价为X,XXX元/㎡的有力证据。
双方主张:原告庞X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认购书上的单价是错误的。被告吴川市XX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不存在商定其他单价的情况。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庞X称双方商定的单价不同,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为准。不过,这并不影响后续关于定金退还的判断。
第二,被告是否应该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庞X在发现单价问题后,及时向被告提出了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
双方主张:原告庞X认为,由于认购书单价与商定不符,被告存在过错,应该退还定金。被告吴川市XX公司则认为,庞X没有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商定单价不同,但庞X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异议,并非恶意违约。而且被告在庞X提出异议后,没有积极协商解决单价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被告应该退还定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看仔细,特别是价格、面积等重要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和之前商定的不一样,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交定金前,最好和开发商明确定金退还的条件,避免出现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损。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戴雯雯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正是这些经验,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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