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村村委会与村民陈XX之间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纠纷,涉及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家庭成员权益等诸多复杂因素,各方观点针锋相对,矛盾盘根错节,宛如一个难解的“死结”。
定性:明确成员权益与方案适用
执业7年的刘昊东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此案,他深知理清陈XX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关键。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及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陈XX自出生始户籍即落于其父陈XX户内,陈XX作为户主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了承包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理应合法享有土地承包份额,为XX牧村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昊东律师认为,明确这一身份对于确定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至关重要。
破局:举证责任与方案落实
在确定陈XX的成员身份后,刘昊东律师进一步分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适用。该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村民的征地补偿标准,陈XX属于“有户有地”的村民,应按照每人8亩耕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然而,XX牧村村委会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举证证明该1184人的人员名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为案件的破局提供了有力支持。
从接案到二审判决,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为XX牧村村委会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XX牧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仅需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求。刘昊东律师切实为当事人减损止损,实现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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