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他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的购房款,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南京XX公司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核心争议点
第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第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逐一拆解争议点
1.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有向XX公司支付147万元购房款的记录。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则认为原告未付清全款。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所以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2.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自己向XX公司付款就是向被告付款;被告则不认可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最终认定:结合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以及原告的付款情况,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款行为视为被告收款。
3.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的事实: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有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定:由于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付款有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收款方是不是开发商,避免把钱付给其他渠道方。付款后,要保留好付款凭证,万一有纠纷,这些凭证就是重要证据。另外,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付款、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的部分。遇到问题,要及时和开发商沟通,沟通不成,尽早走法律途径。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虽然原告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未得到支持,但房子还是能拿到手了。这也提醒大家,购房过程中要注意各种风险。
俞雯律师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她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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