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13日,刘X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发送受伤照片,并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10月18日,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最初,当事人刘X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和现场监控录像。
周赫律师介入后,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他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病历记载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已对病历错误进行修正,法院采纳了周赫律师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此外,周赫律师还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对于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而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对微信记录等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刘X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周赫律师则回应称,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就医诊断,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X的受伤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方面的方法论。一是注重固定关键证据链,从细微的电子证据中挖掘价值,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程序,确保程序无瑕疵;四是有效应对对方的质疑,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论证,维护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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