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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之后被告将土地转卖给案外人,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于2023年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驳回后,又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前案判决、本次诉求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相互交织,让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
理清核心关系:协议效力与“一事不再理”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执业十余年的李伟玲律师没有慌乱。在处理过近千件各类案件,尤其在土地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她,首先将目光聚焦在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上。她敏锐地发现,该协议的效力已经过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长达17年之久。在她看来,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基础。同时,她还注意到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驳回,此次又基于相似事由起诉,这一观点为被告的答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抓住时间节点:解除权行使期限
李伟玲律师进一步深入分析,关注到原告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问题。她指出,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本案中原告在协议履行多年后才提出解除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她系统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将协议效力、“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等关键因素有机结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答辩逻辑。
从接案到最终判决,李伟玲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方的全部答辩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在整个过程中,李伟玲律师高效地处理案件,未让当事人陷入繁琐的诉讼困扰,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彰显了她在土地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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