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是有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但逃逸半年还未抓获的依然在追诉时效内。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对于肇事逃逸的追诉时效必须要根据肇事逃逸的实际案情来确定,因为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和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不一样的。可能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相关人等也已经来不及去记住主要责任人的车牌号,但通过其他的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甚至是监控探头等各种方法都可以确认驾驶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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