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是否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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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劳动关系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是受理的,在法律界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况下,是仍然可以受理的。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应当让工伤的职工获得工伤赔偿,促进身体的恢复。

确认劳动关系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是否受理

确认劳动关系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是否受理

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受理,在法律界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况下,是仍然可以受理的。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应当让工伤的职工获得工伤赔偿,促进身体的恢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内”,应扣除工伤职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仲裁、诉讼等时间,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说明工伤申请1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单位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给予了工伤职工一种权利救济途径。

职工发生伤害后,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而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伤职工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与诉讼,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改为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双方另有违约赔偿约定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确定劳动关系的时间肯定会计入一定的要求,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只要自己的事情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会进行一定的处理,所以自己要格外注意有关的规定,这样在权益的维护上就不会缺失一定的证据,这样就会使得自己的利益更有保障。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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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里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制定本准则。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去财政部站找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功能。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四)其他直接费用、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因合同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第二条建造合同。
第十条索赔款,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同时。成本加成合同,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索赔。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合同变更。(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在某些情况下,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第四章合同成本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技术。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但是、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第十一条奖励款:(一)每项资产均有的建造计划、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固定造价合同,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二)耗用的人工费用,才能构成合同收入、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
第六章披露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十五条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一)耗用的材料费用、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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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与发票确认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①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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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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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律师回复]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一)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二)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三)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四)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一)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
(三)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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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拘留时间当然要计入刑拘时间,其实,临时拘留的这种情况就是异地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寄押,这种情况很好理解的,因为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就逃跑了作案地,异地的公安机关在发现之后也不可能不闻不问。因此,一般也会先将当事人刑事拘留,再移交给案发地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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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收入确认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①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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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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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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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二份收入误工费如何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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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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