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租赁市场,中小器材厂常常面临着与大型企业合作的困境。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家建筑器材厂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可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被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建筑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面对央企的上诉,沧州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迅速围绕关键要点展开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同时,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还原了真实的租赁关系,让法院确认了租金金额的真实合法。
在钢模板问题上,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沧州朱俊健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了全部缺失物资。在二审庭审中,面对大型央企的专业化上诉,沧州朱俊健律师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精准答辩。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沧州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这起案件对于普通人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与大型企业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最重要的是,当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相信法律的公正,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沧州朱俊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为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对抗大型央企拖欠租赁费树立了标杆案例,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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