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该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物资,可承租方只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下属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央企集团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还没依法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沧州朱俊健律师接案后发现,案件棘手之处在于央企集团的上诉理由有一定迷惑性,且其法务团队专业,证据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梳理。
沧州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和相关文件,发现2017年的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还有退货和租金产生。同时,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为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收集证据。他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租赁过程的细节,向央企集团施压,表明会坚决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准备证据时,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保证据链完整。经过这些努力,案子有了实质进展,央企集团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主张可能站不住脚。
保全措施落地后,局面开始变化。沧州朱俊健律师运用证据补强、庭审抗辩等手段,在二审庭审中精准答辩。他依据民法典规定,指出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央企集团的逃债路径。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成功还原了真实租赁关系,让法院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沧州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在这个案子中,沧州朱俊健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帮助中小建筑器材厂对抗大型央企,让模糊的事实变得清晰,使器材厂的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他相信,再复杂的纠纷也怕“较真”两个字,较真每一份合同、每一笔租金、每一个证据。对于陷入纠纷的人而言,找到一个像沧州朱俊健律师这样愿意逐页翻材料、深入研究案件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