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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持有遭拒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的相关证据,这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几乎是难以胜诉的局面。阎乔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汇票本身,而是深入研究法律规定与案件时间线,找到了关键的突破口。
阎乔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合同、家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处理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时,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阎乔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他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被告公司提供了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从阎乔律师接案到一审判决胜诉,他高效地完成了案件梳理、抗辩意见制定等工作。在整个过程中,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被告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阎乔律师的专业服务,让被告公司在这场纠纷中成功摆脱了潜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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