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某某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某某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某某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某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第一,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的事实:曾某某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曾某某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某某一方认为根据病案资料能证明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邓泳怡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某某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2.第二,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某某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某某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某某一方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明确XX公司与曾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整体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曾某某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中受伤,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自己的伤情和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用人单位也别想着钻空子,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签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劳动者曾某某成功保住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中,邓泳怡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她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拥有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让她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这些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为劳动者的权益据理力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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