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主观因素,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对行为和结果的认知状态。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主观因素可细分为4种情形。
1、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行为必然产生结果(认识因素)并希望结果发生(意志因素)。
2、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行为必然产生结果(认识因素)并放任结果发生(意志因素)。
3、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知道行为可能产生结果(认识因素)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意志因素)。
4、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也不希望发生(意志因素)。符合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为有过错,反之则为无过错。
二、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行政处罚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工商部门在对企业做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时,应该考虑到企业的主观过错,从违法构成要件看,主观故意表现为直接或者间接。如果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减少罚金的数额或者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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