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检察院哪个部门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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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受理。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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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申请书检察院哪个部门受理?

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书如何书写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国家的司法机关也会对犯罪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如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也会导致出现了错误的处罚结果,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国家也是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也需要按照规定及时的恢复当事人的名誉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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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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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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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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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疑似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2万元,因检察院曾两次上门询问但并不告知原因,几天后家人亲自前往检查院想弄清楚因为何事,但自认为3.2万元是属于借款而非受贿,因此没有交代此事。一天没问出结果后,检察院对家人进行刑事拘留。目前已拘留17天。请问:1、看样子检察院已认定是受贿案,但因这3.2万元开始是手续费的性质但后来有归还的意愿因经济紧张才没有还清。有这种归还意愿还是算作受贿处理吗?2、已经刑事拘留17天,是不是只有到案件转移到法院判决之后才能放人?这种拘留属于逮捕了还是别的?3、这种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抵不抵刑期?检察院只是根据双方存在这3.2万元的关系而认定受贿证据是否充足?如果真以受贿论处判多少天?请回答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再作答。
[律师回复]
1、看样子检察院已认定是案,但因这3.2万元开始是手续费的性质但后来有归还的意愿因经济紧张才没有还清。有这种归还意愿还是算作处理吗:这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定罪量刑要看许多情况,如态度、后果、退赔、自首、揭发、检举、立功、主从犯、未成年、累犯、未遂等,另要考虑证据情况,按你所讲,如条件允许,可委托律师辩护,可争取轻判。
2、已经刑事拘留17天,是不是只有到案件转移到判决之后才能放人这种拘留属于逮捕了还是别的:判决后还要服刑,服刑完毕才放人。
3、这种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抵不抵刑期检察院只是根据双方存在这3.2万元的关系而认定证据是否充足如果真以论处判多少天:答案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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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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