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株洲,A公司就遭遇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A公司为贵州XX公司的株洲XX项目供应页岩砖,经结算,对方欠付货款XXX元。为此,出票人C公司开具了XX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付款。然而,汇票到期后,C公司却拒绝付款。A公司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XX万元及违约金。但被告贵州XX公司以非票据债务人抗辩,C公司则以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理由拒付。
陈建龙律师接手此案后,围绕票据合法性、真实交易关系、拒付事实、追索权行使条件四大核心要点开展代理工作。他深知,在票据纠纷中,证据是关键。于是,他固定基础交易证据,完整提交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等材料,证实债权债务真实合法,票据取得具备合法依据,直接驳斥了C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抗辩。同时,他梳理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全过程,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等,证明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权利完整。
在法律适用方面,陈建龙律师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明确持票人对出票人享有法定追索权,清晰区分票据责任与基础合同责任,法律逻辑严谨。庭审中,他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无理抗辩,对C公司关于利息、诉讼费的免责主张逐一驳斥,坚持诉求合法有据。此外,他还协助法庭厘清法律关系,在法院释明后明确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确保诉讼方向准确、请求合法。
执业二十余年,陈建龙律师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他一贯秉持“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在面对复杂的票据纠纷时,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深入分析案件,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就像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为A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最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陈建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票据款XXX元及利息;驳回A公司对贵州XX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C公司全额承担。A公司的XX万元票据本金及合法利息诉求全部实现,成功挽回企业资金损失。
在类似的票据纠纷中,企业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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