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系女性,入职被告装饰公司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5月双方终止用工关系后,原告以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此时,被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在劳动案件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8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此案,翁鹏威律师深知这类案件中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定是关键。他没有盲目应对,而是迅速梳理案件,决定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入手。
在二审程序中,针对原告“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的主张,翁鹏威律师指出,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在紧张的二审时限内,翁鹏威律师没有按常规思路只强调合同约定,而是深入分析原告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从根本上否定原告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说法。
对于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的主张,这是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一般律师可能会简单引用法律条文,但翁鹏威律师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明确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策略打破了常规,精准地从法律依据上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同时,翁鹏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进一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意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充分回应了原告的上诉主张。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此案,充分展现了翁鹏威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专业的程序策略能力和精准的法律论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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