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闫某,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余年。然而,单位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当闫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无法补缴社保,也无法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陷入困境。闫某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了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闫某的诉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二是称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有效,闫某是自愿放弃社保;三是主张闫某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四是强调合同约定免责。
毕晓娜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时效未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闫某在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约定放弃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责理由。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在性质、标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免除其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
4.责任清晰:闫某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最终法律结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劳动者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以及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由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让劳动者放弃社保,或者认为劳动者自行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自己的缴费义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社保不能通过约定放弃,放弃无效;仲裁时效从劳动者退休起算;劳动者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免除单位的缴费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方式逃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当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晓娜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庭审策略上,逐一驳斥对方的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社保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晚年生活保障,毕晓娜律师用专业能力为劳动者撑起了权益保护的伞,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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