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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营村委会与陈XX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陈XX起诉要求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的标准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一审法院支持了陈XX的诉求。
雅达营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刘昊东律师代理此案。刘昊东详细研究案件,指出陈XX出生时二轮土地承包已无多余土地分配给他,其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同时,刘昊东强调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了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其单独主张按照8亩土地标准补偿于法无据。
二审期间,刘昊东为村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属于有户口、无土地的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另一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其后续签订的无村委会盖章的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应从户籍和生产生活情况认定陈XX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XX出生后户籍落在其父户内,其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份额,且其户籍仍在雅达营村,应为征地补偿款的主要补偿对象。雅达营村委会依法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的补偿标准,陈XX属于“有户有地”村民,村委会未举证证明“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昊东在执业7年中,凭借对相关法律和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处理了多起类似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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