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30日,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到了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该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杨X多次向该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但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了争执,杨X起诉至法院。该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从而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本案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点。其一,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究竟是多少?这是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其二,业主方公司支付到共管账户的款项是否算作对杨X的支付?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一审时双方各执一词。杨X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而公司则坚称部分款项已支付。二审中,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该公司也因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律师又分别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了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经过与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公司的共管账户,且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律师通过对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发现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律师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杨X支付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为该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财务凭证,明确款项支付的流程和方式。对于涉及多方的款项往来,要做好记录和沟通,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因记忆模糊、凭证不健全而产生的纠纷。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聂嘉仪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历背景,让她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本案中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她不仅调取了多案的材料,还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正是她这种“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一疑点”的态度,以及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客户减损163万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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