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他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在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又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错误,称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二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错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这时,曾XX委托了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代理本案二审诉讼。邓泳怡律师在法律行业从业10多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经验十分丰富。她第一时间梳理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核查一审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结合《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
针对护理费争议,邓律师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比如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以及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她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庭审中,邓泳怡律师清晰回应公司的全部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采纳了邓泳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对于二倍工资差额争议,法院也明确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2023年12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获得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供工伤护理等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推卸责任。
邓泳怡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她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构建了系统、深厚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她成功为劳动者保住了一审胜诉成果,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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