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一审败诉的核心是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定性错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构建完整逻辑链条,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如无法办证、土地大幅升值等情况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崔易蓬律师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虽然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但他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201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确属无效,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而2013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前合同终止、土地回收及相关债权债务清理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既然《协议书》有效,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支付款项后无权要求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并判决返还相关款项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相关款项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合同签订和纠纷处理时,首先需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从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流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同时,对于合同的定性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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