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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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在日常的过程中,经常说的犯罪,都是以独立的个人,是说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很少接触到,甚至很多的人都没听说过,就是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或者公民权益等的犯罪,或者破坏国家公共利益,损害职业道德等的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我们在日常的过程中,经常说的犯罪,都是以独立的个人,是说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很少接触到,甚至很多的人都没听说过,就是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或者公民权益等的犯罪,或者破坏国家公共利益,损害职业道德等的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单位犯罪,包括单位行贿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并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外,单位均可成为主体。单位的贷款诈骗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一般主体的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雇用童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倒卖文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生动物罪;非法狞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

六、贪污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综上,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由于有些犯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如刑法第六章侵犯财产的犯罪;有些犯罪只能是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些犯罪则是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皆可。因此,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严格依法认定。

我们在生活中,在企业中上班,经常可能会发现很多的企业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尤其是作为财务人员或者是高管人员,一旦发生了问题,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受到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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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264条和第26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单位盗窃的规定,因而单位不能成盗窃罪的主体。单位盗窃,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一般自然人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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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
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二、侵犯姓名权的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被人冒名注册公司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人冒名注册公司构成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及时处理,重点要注意几点: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这样要尽快证明公司不是你的,现在公司正在发生的一切业务和你没关系,因为你不知道冒用你身份注册公司的人现在做什么,谁也无法保证他不是在做违法的事情,报警是为了尽快证明公司现在的任何事情和你本人没关系尽快到当地工商局举报,这样工商和税务可以第一时间锁定被注册的企业,防止该企业做违法的事情举报后,要配合工商和税务局等机关,全部查清该注册的企业所有涉及到事项,有些需要你自己去处理的,要拿着工商税务或公安开具的证明尽快处理,以免给自己留下信用污点提示现在所有的企业违法行为都会记录到企业及法人的征信记录;这个事如果处理不好,对你自己以后开办企业,贷款,出国等涉及到个人征信记录都会产生影响的所以,对于老百姓的困难,还是建议相关部门能够换位思考,想人所想,急人所急,提供人性化的解决方案此外,可别忘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用法,是让法律深入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根据去年刚修改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九),盗用他人身份证已经入了刑!这一点,尤其是需要被强调的也许,在盗用他人身份证的人中间,有不少人并不知晓,他们的行为已经不再是违法,而已经构成犯罪了!那么,既然冒用他人身份证已经上升到犯罪行为,我们希望刑法能够果断出来予以制止,适时地给“另一个自己”展示出应有的威慑力值得一提的是,公安部去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也就是说,在近一两年内,将建立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让身份证挂失、异地办理不再难,就能很大程度上堵死冒用身份证的制度漏洞,老百姓就不会为被“另一个自己”折腾而闹心不已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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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若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将面临罚金,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私下收取回扣、手续费等也属受贿行为,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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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
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二、侵犯姓名权的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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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能构成犯罪的罪名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贿罪; (3)介绍贿赂罪; (4)毁灭、伪造证据罪;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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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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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能构成的犯罪罪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贿罪; (3)介绍贿赂罪; (4)毁灭、伪造证据罪;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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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抢夺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夺罪的行为主体通常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抢夺罪主体。单位成员若以个人身份实施抢夺行为,虽可能损害单位利益,但属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单位行为本身不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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