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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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如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首要的责任人是工程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应对损害承担责任。这个过程需要认定工程的责任人及车辆的损毁程度,详细细节我们展开说明。

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一、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如果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如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首要的责任人是工程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应对损害承担责任。

大家所理解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本案是由于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道路缺陷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并无碰撞的相对方。那么,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交通事故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本案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一起由于道路缺陷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

二、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将物件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即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应由道路、桥梁、隧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该解释实际是对于日益增多的由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情况,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上我们可知,在发生路陷之后,一方面需要认定该情况是否属于外界因素造成的非人为事故损失,另一方面需要认定侵权的责任人或者管理人主体。在双方的事情都确定之后我们方能上报结论。各位司机同事在驾驶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同时呼吁道路管理的责任人及机构能够负起责任,杜绝因施工问题造成的非人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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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谁担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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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买到了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是个残次品,他去找商家商家不承认,请问产品缺陷责任在谁
[律师回复] 在198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当初的产品缺陷责任应叫产品质量责任,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或销售者出售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却仍然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留下法律适用的空白。
  在1988年1月2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该规定明确了产品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可以并案处理,简化追偿程序,节约了追偿成本。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赔偿权利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的权利,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向生产者或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却仍然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法律适用的空白仍然没有解决。
  在1993年2月22日发布的《产品质量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责任,不再以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为承担责任要件,但该法第三十条确定了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规归责原则。2000年7月8日《产品质量法》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与《产品质量法》基本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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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陷,缺陷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二、产品缺陷责任如何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一)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 (二)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是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 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二、产品缺陷责任如何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一)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 (二)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是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 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如何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二、产品缺陷责任如何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一)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
(二)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是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
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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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应如何履行,有哪些缺陷需要注意
看清楚合同主体,首先,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注意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验收,注意是供方发货、需方自提还是第三方接货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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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存在哪些主要缺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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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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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法定标准和一般标准两种。法定标准,是国家或行业针对某类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在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有法定标准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定标准;没有法定标准时,方才适用一般标准。一般标准是指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从成因来说,产品缺陷分为四种:
(1)设计缺陷。它是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2)制造缺陷。它是指生产者在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最终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3)警示缺陷。它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设有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存等注意事项,从而造成对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
(4)经营缺陷。它是指在产品制造出来之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或销售者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使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发生了改变,从而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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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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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怎样解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解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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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受伤找谁赔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于责任的承担者有选择权,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承担责任,受害人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连带责任;消费者以其中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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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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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怎么样解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咨询: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那些缺陷产品的损失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产品责任也称作产品侵权责任,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针对的产品是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产品,即某一批次、某一型号的同一种类产品普遍存在的缺陷。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一般指特定的某个产品。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产品往往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该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或者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部分产品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他部分产品虽然没有对他人造成侵害,但这部分产品是与已经发生损害的产品属于同一品质的产品,或者该产品在一般情况下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侵害。产品责任中所提及的产品是已经对他人造成侵害的产品。由此可见,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并不是说缺陷产品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就行。而在产品责任中,必须以产品已经造成损害为要件,也就是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侧重于事前预防,产品责任侧重于事后救济。  缺陷产品召回有主动召回,强制召回两种。主动召回事实上是一种自认,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自觉承认生产、销售、进口的商品存在缺陷,并自觉收回,予以免费修理、更换、甚至退赔,自觉承担民事责任。强制召回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鉴定和评估,确认商家的产品存在缺陷,通知商家予以召回,而商家不予以召回,或隐瞒产品缺陷,或不当处理缺陷产品,由主管部门强制召回。由此可见,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由商家启动,或者政府予以启动。而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私力救济范围,只能由受害人提起,因此产品责任感的程序只能靠受害人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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