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劳动合同挂靠具备法律效力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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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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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锡劳动合同挂靠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受到法律保护。争议双方之间的证件挂靠行为,是一种民事关系行为,双方没有形成劳动用工事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也不能在企业兼职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挂靠行为本身在实践中就是存在争议的,也没有法律对此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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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锡劳动合同挂靠具备法律效力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争议双方之间的证件挂靠行为,是一种民事关系行为,双方没有形成劳动用工事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也不能在企业兼职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挂靠行为本身在实践中就是存在争议的,也没有法律对此予以认可。因此,双方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动关系范畴内的法律约束力。仲裁委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有哪些?

对于挂靠施工这种法律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的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劳动合同关系,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综上所述,在无锡建筑行业,挂靠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多,持有资质证书的不参加实际工作,而是通过签订表面的合同实现证书的挂靠。这种不符合劳动合同生效要件,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会保护。这里提醒,挂靠本身有一定风险,最好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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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我的工程师的证明在挂靠来着,但是工程分包了,那么挂靠劳务分包是怎么理解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劳务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
3、劳务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劳务发包人负责;
4、必须接受劳务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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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2、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总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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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是将部分或全部劳务作业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一方经常将劳务分包混淆为转包而请求法院确认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该主张不能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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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挂靠合同算挂靠吗
如果双方虽没有挂靠合同,但有挂靠行为的,也属于挂靠。这是违法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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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前段时间我朋友说他农村老家的户口现在准备迁过来了,那么这个集体户口挂靠协议咋写的?
[律师回复] 甲方:  
  甲方户口挂靠人员:  
  乙方:  区人才服务中心  
  甲方因无集体户口,为解决员工户口挂靠问题,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户口挂靠协议书。
  
一、甲方将职工 的户口挂靠在乙方的集体户口内,挂靠日期从户口报入时计算。
  
二、甲方负责提供申报户口所需的各项资料。
  
三、乙方负责去公安部门办理申报户口手续。
  
四、甲方有督促和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的义务,挂靠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与户口相关的一系列工作。
  
五、乙方仅同意甲方职工的户口挂靠,有关住房等福利问题由甲方或挂靠人员自行解决。
  
六、为加强户口管理,户口挂靠人员的档案必须交由乙方保管(另签委托保管档案协议)。
  
七、户口挂靠人员需开具户籍或其它证明时,必须凭甲方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开乙方办理。
  
八、户口挂靠人员需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及时通知甲乙双方。
  
九、户口挂靠人员离开甲方时,应先将本人的户口从乙方的集体户口中迁出,然后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如果户口挂靠人员离开甲方时不能迁出集体户口,由此而造成无法退工转档等后果由户口挂靠人员承担。
  
十、户口挂靠费每人每年 元,户口挂靠时的第一个月一次性付清首次费用,以后逐年付费,先付费后挂靠。
  十
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挂靠人员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户口挂靠人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承担违反本协议引发的后果,绝不反悔。  
  户口挂靠人签名:  
  户口挂靠人住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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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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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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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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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挂靠协议效力怎么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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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挂靠合同的含义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二、挂靠合同的效力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类型被认定为挂靠: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符合以上4条规定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在司法实践中均会被认定为挂靠,其所签署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三、相关法律
1.《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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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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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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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跟亲戚商量好了,我可以先挂靠过去,还没准备去办理,问一下武汉挂靠户口投靠亲戚的需要什么手续呢。
[律师回复]
一、夫妻投靠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哪些材料?
  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或结婚10年以上(含10年);新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或结婚5年以上(含5年);(以上条件满足一个即可)。
  夫妻投靠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入户申请(手写签名);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子女随迁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哪些材料?
  所需条件: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18周岁以内。
  子女随迁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①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②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③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④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⑤投靠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⑥农转农需提供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农场或管委会)责任领导签署的“同意接收入农业户”证明,并加盖公章。
  
⑦子女不随父母姓,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需出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无法出具的,应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⑧子女随其他人姓,无论有无出生证,均需提交本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所需条件:
(1)投靠方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
(2)夫妻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父母投靠子女不受有无其他子女限制)
  所需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3)投靠人结婚证(含复印件)、退休证明(件);
(4)投靠人属农业户口的,不需提供退休证;
(5)夫妻双方退休,且属无工作人员,可不需提供退休证,但需提供街道及以上部门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6)退休证遗失的,需提供投靠人原退休单位出具退休证明;
(7)关系证明(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原始《户口簿》上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出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原始《户口簿》上不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
  
③被投靠人或其父母有单位的,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条件: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投靠方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①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②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③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④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⑤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五、投靠亲属并没有你想得那么简单
  所需条件: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可以办理投靠亲属。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2)身份证(含复印件);
(3)投靠人户籍证明;
(4)收养证、公证书;
(5)《死亡证明书》。
  
六、挂靠≠投靠 高校毕业生的集体户口可以挂靠在亲戚家,但小孩不能落户
  毕业超过两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不论是否在武汉读书,只要具备本科学历、年龄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40周岁以内),提供学历学位、劳动合同、一年社保缴纳证明以及住所证明,就可在武汉市落户。毕业两年之内,则无劳动合同和一年社保的要求。按照武汉挂靠户口落户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中的固定住所可以是亲友家。
  在亲友家居住的,需提供亲友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户主书面搭户同意书,联系方式及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核实实际居住情况并签字。这种搭户政策类似于集体户口挂靠,可以解决你个人的户口问题,但未来你的小孩是无法在亲友家落户的。
  
七、在哪里办理?需要多久?
  受理部门:派出所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领取的文书:《准予迁入证明》
  收费标准:每证5元(鄂价【98】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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