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涉及两家公司和工亡员工家属,上诉人分别是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工亡员工王某某的家属王X和韩XX。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公司是否应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王某某家属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然而,关键的证据缺失在于没有充分证明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以及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况。
杨洋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证实了该公司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他还获取了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确认该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两家公司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理由。针对“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杨洋律师指出生效判决已固定劳动关系,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担责。对于“无过错”的抗辩,他强调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应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两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杨洋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精准锁定核心争议,围绕核心争议收集和完善证据;其次,对已有的生效判决等证据进行有效利用,将其作为关键支撑;最后,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调查令等获取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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