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是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申请人入职某单位从事打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34186.36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发生工伤,单位能否免责,以及工资计算标准。申请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但缺乏能有力反驳单位抗辩理由的证据。
姜静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接着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10470.8元,推翻单位主张的2100元基数;还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并完整提交了所有相关证据,固定工伤事实。
庭审中,单位提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应担风险、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应按合同约定2100元/月计算这三大拒赔理由。姜静律师则依据上述补强的证据一一回应,强调社保不能放弃、工资按实发算、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10470.8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34186.36元。
在处理这类证据问题上,姜静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确定实际工资标准,用银行流水等证据推翻不合理的合同约定;最后明确不同保险的性质和作用,强调法定责任不能因商业保险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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