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动用解除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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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调动是不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调动一般只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变更,但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工作的调动只是在原单位对工作岗位的调动,这肯定不用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工作的调动如果是从总公司调动到子公司的,这就需要和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调动用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工作调动用解除劳动关系吗?

不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合同的变更有如下特点:

第一,被变更的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虽然合法,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第二,被变更的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终止,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第三,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主体不变的条件下,对合同某些条款的进行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转让。笔者认为,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变动,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交货时间的提前、延期,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改变等都可视为合同的变更。

第四,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

工作调动是不需要解除两者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的,唯一存在着差别的就是,在原公司的工作调动要适当的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公司开办分公司,工作的调动是从总公司到分公司的,就算和分公司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自己在总公司的工龄都是要一直延续到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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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原告表示即使其经济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亦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动迁利益分配几次诉讼,致原、被告的父女关系彻底恶化,双方已经一年多无任何往来,现原告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原领有拆迁费几万元,现每月领取2千余元养老金,特别是原告将价值上百万元的房屋赠予他人,即使现在生活确有困难,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今后的生活费及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原、被告的关系恶化系因动迁利益分配意见不一所致,原告自身原有住房,有养老金,且自己聘请了保姆照顾生活,被告因双方关系恶化在一年多来未照顾原告,亦属事出有因,不构成遗弃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要求解除与被告赵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赵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和被告赵各半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以上就是对解除收养关系民事调解书应该要怎么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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