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二、行政行为违法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如何对行政违法监督制约?
1、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2、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移送案件标准和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综上所述,政府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程序。如果行政行为在程序、内容及形式或者主体上面存在明显违法的,应当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这样,受害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对于违法的人员,相关部门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开除、停职及移送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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