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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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比三家,办理租赁委托和资信审查,选择设备,签订购货协议,签订租赁合同,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租赁物件交货,办理验货与投保,支付租金,维修保养,税金缴纳,租赁期满处理设备。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
秒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一、秒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货比三家,办理租赁委托和资信审查,选择设备,签订购货协议,签订租赁合同,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租赁物件交货,办理验货与投保,支付租金,维修保养,税金缴纳,租赁期满处理设备。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

1、货比三家

中小企业决定采用租赁方式筹取某项设备时,首先需了解各个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和资信情况,取得租赁公司的融资条件和租赁费等资料,并加以比较,从而择优选定

2、办理租赁委托和资信审查

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这时,承租企业填写《租赁申请书》或《租赁委托书》,说明对所需设备的具体要求。租赁公司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经国家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并纳入计划的项目批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租赁公司认可由担保单位(如承租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担保函。同时,租赁公司为了估算出租的风险程度和判断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能力,还要求承租人提供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经营书和各种财务报表。此外,必要时出租人还会通过资信机构对承租人的资历和信用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然后确定是否可以租赁。

3、选择设备

选择设备的方法有:由企业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由企业先同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然后将合同转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付款;经租赁公司指定,由企业代其订购设备,代其付款,并由租赁公司偿付贷款;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协商洽购设备等。

4、签订购货协议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应商三者参加签订。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商订购,并签订定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

5、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主要包括合同说明、名词解释、租赁设备条款、租赁设备交收条款和税务、使用条款、租期和起租日期条款和租金支付条款等;特殊条款主要包括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租期中不得退租、对出租人和对承租人的保障、承租人违约和对出租人的补救、保险条款、租赁保证金和担保条款、租赁期满对设备的处理条款等。

6、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融资租赁可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由当事人约定地或合同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7、租赁物件交货

制造厂商将租赁公司订购的设备到期直接拔交给承租人,并同时通知租赁公司。

8、办理验货与投保

承租人收到制造厂商交来的设备后,即进行安装并运转试验。如其性能和其他方面都符合原规定要求,就作为正式验收,并把验收情况按期及时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据以向厂商支付设备价款,并开始计算租赁日期,计收租赁费用。同时租赁公司根据租赁物件的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9、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向租赁公司分期缴纳租金。租金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以及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10、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供应租赁物件的制造厂商或其他有关供货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11、税金缴纳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各自向税务机构缴纳应负担的税收。

12、租赁期满处理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的设备一般以象征价格(一般是残值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转给承租企业,也可以以低廉租金续租。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属于一种新型的行业,可以适当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变动,只是机制不够成熟,涉及风险较大,所以在融资租赁之前要十分的慎重,可以先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更大程度上避免资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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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
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
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
一,直接出价;第
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
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
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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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回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2月,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规定,第三人“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此配套,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93号),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生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主动使用登记系统并将登记作为认定出租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顾俭民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熟民初字第0111号)中,认为,被告基于承租车辆的方便管理及运营而同意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善意的;对于客观上的风险,被告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保存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等,其已经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或重大疏忽,继而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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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和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至 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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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融资租赁需要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一,资产结构不尽合理,固定资产比重过轻,以致于向银行借款时没有可抵押资产。
二,缺乏核心竞争力,产品结构和形式单一,抵御风险的能力过弱。
三,管理混乱,缺乏内部控制,不注重信用的建设,没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缺少物流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发展中小物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建议:
(一)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强化租赁意识
我国引入融资租赁这一金融创新产品已有30年,并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融资观念以及推广的不到位,使得这一新兴融资方式还未在经济领域中广泛普及,很多缺乏资金的中小物流企业也不敢贸然涉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宣传和扶持力度,让中小物流企业强化融资租赁的意识,比如可以选择合适的城市或地区推行试点宣传计划,使融资租赁这种新型融资方式深入人心。
(二)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物流企业的地位:
一是政府直接出资建立规范的担保机构,同时通过税收优惠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财政货币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担保资格的民间担保机构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优惠的担保或贷款。二是制定专门针对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优惠的担保制度,这是决定中小物流企业能否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快速解决资金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提高租赁公司的综合服务水平:
1、加强租赁公司的日常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租赁公司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少且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因此租赁公司应健全员工机制,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行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改变封闭式分散经营管理的现状,对租赁项目进行精心管理,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日常管理水平。
2、开展多元化的创新业务。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创新,企业才能进步,才能在市场上立足。因此租赁公司应开拓一些具有市场潜力的多元化创新业务。例如可以打破租赁期限固定、支付租金方式死板、设备来源渠道单一等传统方式,针对不同的物流企业采取不同的对策。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推出的融资租赁新产品,如杠杆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结构共享式租赁等。
(四)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自身修炼,决战行业竞争:
融资租赁可以成为解决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剂良方,但除了国家政策和租赁公司的扶持和配合,企业的自身能力才是发展之根本。中小物流企业在利用好融资租赁方式的同时,更应加强自身修炼,制定更为积极和完备的战略发展方向。
第一,注重自身信用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特别是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必要条件,因此保持和加强信用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引入先进的全面管理体系,运用现代物流信息技术,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促进企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三,加强培养和引进物流管理与金融专业人才,优化物流人才结构,建立强大的物流人才体系。企业的竞争本质上还是人才的竞争。物流企业应该在企业内部营造物流和金融人才的发展环境,同时整合高校物流和金融专业的培训资源,建立企业和高校的联系平台,形成物流和金融人才培训的完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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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商务谈判及项目、立项调查、项目风险性审查、项目风险性审查-期限、项目风险性审查-租金收取、项目风险性审查-担保与风险、项目风险性审查-租赁物、租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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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融资租赁需要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一,资产结构不尽合理,固定资产比重过轻,以致于向银行借款时没有可抵押资产。
二,缺乏核心竞争力,产品结构和形式单一,抵御风险的能力过弱。
三,管理混乱,缺乏内部控制,不注重信用的建设,没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缺少物流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发展中小物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建议:
(一)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强化租赁意识
我国引入融资租赁这一金融创新产品已有30年,并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融资观念以及推广的不到位,使得这一新兴融资方式还未在经济领域中广泛普及,很多缺乏资金的中小物流企业也不敢贸然涉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宣传和扶持力度,让中小物流企业强化融资租赁的意识,比如可以选择合适的城市或地区推行试点宣传计划,使融资租赁这种新型融资方式深入人心。
(二)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物流企业的地位:
一是政府直接出资建立规范的担保机构,同时通过税收优惠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财政货币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担保资格的民间担保机构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优惠的担保或贷款。二是制定专门针对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优惠的担保制度,这是决定中小物流企业能否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快速解决资金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提高租赁公司的综合服务水平:
1、加强租赁公司的日常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租赁公司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少且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因此租赁公司应健全员工机制,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行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改变封闭式分散经营管理的现状,对租赁项目进行精心管理,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日常管理水平。
2、开展多元化的创新业务。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创新,企业才能进步,才能在市场上立足。因此租赁公司应开拓一些具有市场潜力的多元化创新业务。例如可以打破租赁期限固定、支付租金方式死板、设备来源渠道单一等传统方式,针对不同的物流企业采取不同的对策。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推出的融资租赁新产品,如杠杆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结构共享式租赁等。
(四)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自身修炼,决战行业竞争:
融资租赁可以成为解决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剂良方,但除了国家政策和租赁公司的扶持和配合,企业的自身能力才是发展之根本。中小物流企业在利用好融资租赁方式的同时,更应加强自身修炼,制定更为积极和完备的战略发展方向。
第一,注重自身信用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特别是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必要条件,因此保持和加强信用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引入先进的全面管理体系,运用现代物流信息技术,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促进企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三,加强培养和引进物流管理与金融专业人才,优化物流人才结构,建立强大的物流人才体系。企业的竞争本质上还是人才的竞争。物流企业应该在企业内部营造物流和金融人才的发展环境,同时整合高校物流和金融专业的培训资源,建立企业和高校的联系平台,形成物流和金融人才培训的完善体系。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归谁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问题
[律师回复] 一.融资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归谁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问题根据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取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
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要融资租赁设备?
[律师回复]
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第
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第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56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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