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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栋律师于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
在这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成为难题。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缺失在于无法证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王彦栋律师介入后,迅速采取行动。首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理由。王彦栋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回应,强调股东未实际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在执行阶段及时启动调查程序,不放过任何可能的线索;二是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如流水断档、公司更名等,深入挖掘背后的证据;三是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以诉促执,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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