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诉讼请求如何列举?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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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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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侵权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赔偿的数额及费用明细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财产损害侵权起诉状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
财产侵权诉讼请求如何列举?

一、财产侵权诉讼请求如何列举?

财产损害侵权起诉状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其中诉讼请求中明确罗列如下内容:

1、请求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某某某元人民币(具体以损失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财产损害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财产侵权案件中损失怎么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会涉及到财产赔偿,当事人诉讼程序的话,要在诉讼状中写清楚诉讼请求,将要求赔偿的方式、数额及诉讼费用承担写清楚。并且,在下面的正文部分阐述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的事实,并用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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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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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一般会举哪些证据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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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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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告和被告的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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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首先要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这是个递进的关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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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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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2.行为要件。混淆行为表现形式虽多种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择其要者列举出四种明文禁止。概括其行为要点如下: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该法规范的对象)。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3.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律救济。以上内容就是对列举并阐述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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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商标侵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商标侵权的法定情形包括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注册侧商标,导致混淆,或是将其注册商标换掉后放市场上售卖;还有私自制作或者伪造别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售卖这种问题商标和有问题商标的商品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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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如何举证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如何举证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著作权侵权诉讼怎么举证呢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做的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
(2)被告软件的的程序和文档;
(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较高;
(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档,主要是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有关的开发文档。
原告损失的证据
这是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原告首先要根据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注意这是个递进的关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他证据
(1)被告过错的证据往往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甚至有时是很明显的,不证自明的。
(2)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证明的难点往往不在于原告有没有损失,而是在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源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步骤是: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 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请公正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制作公证书。
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4)选择管辖
作为原告,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
(5)前的措施
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支持以及胜诉后对原告财产的保护。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来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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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如何举证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如何举证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著作权侵权诉讼怎么举证呢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做的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
(2)被告软件的的程序和文档;
(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较高;
(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档,主要是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有关的开发文档。
原告损失的证据
这是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原告首先要根据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注意这是个递进的关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他证据
(1)被告过错的证据往往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甚至有时是很明显的,不证自明的。
(2)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证明的难点往往不在于原告有没有损失,而是在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源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步骤是: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 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请公正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制作公证书。
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4)选择管辖
作为原告,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
(5)前的措施
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支持以及胜诉后对原告财产的保护。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来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公司办理合同签订事情的时候,到了有关合同签订要求的关键问题,所以就来问问你们可以给出一些好的答案吗?最好简单
[律师回复]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合同签订要求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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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怎么提诉讼请求
侵占罪诉讼请求要点:一、归还非法占用财产;二、财物损坏或无法返还时,按市场价赔偿;三、若造成额外经济损失,提出赔偿。原告需提供实物、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词等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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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学校召开的法律知识竞赛涉及知识面颇广,现想了解一下财产继承权相关法律有哪些?具体列举一下。
[律师回复]
一、财产继承的方式有几种
所谓财产继承,是指从该财产所有权公民死亡时起,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无偿地取得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 。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二、适用财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1、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
2、死亡人留有属于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没有留下属于死亡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3、财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
4、财产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与死者债务的清偿相统一,谁继承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负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
5、财产继承是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的方式,其各种不同的转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继承和遗赠;
(3)法定继承人;
(4)无人继承和无人受赠的遗产处理。
根据上文的讲解,关于财产继承的方式我国主要规定了两种,即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在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一般是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遗产的。而在法定继承中则还有一个继承顺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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