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省广安市XX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林先生在务工时相识。2023年6月,双方协商一致合伙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各出资10万元,陈先生负责货物打包,林先生负责货物销售。合伙期间,林先生未按约定告知销售情况和账目明细,也不分配货款收益。2023年XX月X日,双方协商终止合伙并进行清算,林先生应向陈先生支付9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但林先生未在约定时间还款,陈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支付欠款9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7200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广安市。他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欠条作为突破口。该欠条形成于2023年XX月X日,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载明林先生因货款事由,下欠陈先生9万元,必须于2023年XX月XX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同时约定因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产生纠纷的,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等)由债务人承担,林先生在欠条上签字、捺印。
莫川川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他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其曾服务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具备丰富的合同审查和风险防控经验,这与本案中审查合伙合同及相关欠条约定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莫川川律师作为执业经验丰富、承办案件百余件的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林先生在合伙过程中未按约定告知销售情况和账目明细这一疑点。接着,他仔细比对转账凭证和欠条内容,确认陈先生不仅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还替林先生垫付了10万元出资款。随后,他申请对案件进行财产保全,以确保后续执行顺利。在庭审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转账凭证、民事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和陈先生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对合伙经营项目进行清算,林先生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其未按期支付欠款,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林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先生支付欠款9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X月X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服务费7,200元。莫川川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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