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8-06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共有产权房准入标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有产权房的出现解决了房地产市场需求高的压力,满足了一些刚需购房人士的买房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房价过快上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ArticleTitle}

一、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目前,房价过高导致普通百姓无法通过购买满足自己居住的刚需,为了解决这个实际的民生问题,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本月20日下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北京市范围内共有住房相关政策,由于此前并无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本文拟就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条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参考意见。

第一,文件确定了实施主体,本规定的发布机构为北京市住建委,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件为规范性文件,没有司法审查豁免权,可以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不予适用或进行审查。

第二,本文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是按份共有。

第三,对申请人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房性质,已享有类似保障房的不得再次享有或退出此前享有的保障房,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和合理性。

第四,共有产权房屋申请人为家庭的,属于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与代持机构签订合同,一人申请全家受益;此条的深层含义即为夫妻双方必须均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同样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因此申请人不需全款支付房款,共有产权人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第六,所购房屋产权转让受限,需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本条规定极大程度限定了共有产权房屋的流通,进一步通过政策保障房子的居住属性。

第七,违法申请共有住房及诚信规则的,会面临限期剥夺申请资格的惩罚,并登记于个人征信系统。

在我国相关的居民,可以申请相关的共有产权房。由于我国的房价过高,相关符合申请这类房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这类房屋,一方面可以缓解相应的范围居住压力,一方面可以对我国的相关的房价过快增长。有效的促进我国的社会发展。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键咨询
  • 170****23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2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4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3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3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2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4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7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3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2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7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6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申请共有产权房需满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已婚夫妇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申请人需年满三十周岁(单亲家庭),且在本市无其他房产。 按《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可由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所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分别按份额或共同享有所有权。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公共设施的验收要求
[律师回复]
一、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有哪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幢)取得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
一、二所列条件。未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一般以交钥匙为标志)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要求提前(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届满前)进房装修,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二、公共设施如何验收对公共设施进行验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楼梯。标准楼梯角度应适中,转向处设有平台供休息;楼梯高度也应注意:阶高在22厘米上下,介面在15厘米以上,角度为45o;楼梯应设扶手。公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消防要求。
2、电梯。电梯台数、品牌、制造商、型号、承载量、升降速度;电梯是自动还是专人操作,有无紧急呼救系统,有无监视系统,有无应急疏散系统,是全天候运行还是分时段运行。
3、供水工程。公共供水是否正常,水压和水流状况,水质是否达到饮用水标准,是否经过特殊净化处理(如果售房合同有承诺),是否24小时供应热水(如果事前有书面承诺)。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给水方式,而应采用地压式供水。高层住宅的钢筋混凝土水箱内壁应铺白瓷砖。供水管道是采用镀锌铁管(易锈蚀),还是采用清洁卫生的PVC和UPVC管。
4、供电工程。公共供电是否正常,有无双路供电,是否会出现限电时间,电压是否稳定,电的负荷数、电表系统工作是否正常,电表有无抄数。
5、供气工程。供气的种类(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方式(管道、罐装),供气容量大小、管道、计量是否正常,气表有无抄数记录。
6、停车场地。有无专用停放非机动车的场地,容量大小;有无必要的安全防护,是否与合同协定一致。
7、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率是否达到了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30%),或合同、广告承诺的标准。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商出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查看证明中核定的数据。
8、其他公共设施。有些开发商在合同或销售广告中承诺有网球场、游泳池、健身房、会所、下沉式音乐广场等,交房时是否兑现;承诺的智能化安全保卫系统是否有着落,有无监控、信息采集、预警系统,有无24小时保安。
9、房屋间距。房屋间距对通风、采光影响很大,所交房屋是否符合政府规划间距要求。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共有产房首先必须要满足申请的所有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是不能单独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并且一个家庭要想申请共有产权房,必须要符合当地的申请条件,而且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嫂子和我哥哥要闹着离婚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了,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要求分割的啊?
[律师回复] 1,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不能由一方决定、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认为妇女挣的少、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2、处分的权利。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一、双方协商分割。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二.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3.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保护妇女权利。三、但还有别的因素会影响分割财产多少问题、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少分,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给予补偿的原则,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贷共同借款人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贷共同借款人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有稳定的收入;
2、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共同借款人须是借款人的配偶或父母;
4、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的月收入之和为月还款额的两倍以上;
5、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资料;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是否需要担保,具体看债权人的要求,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是可以需要担保的。
依照我国《担保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借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借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借款保证保险,并明确借款银行为本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借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借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物权法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有三:  
一、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例如,没有经济收入的某个共有人的父亲病重,需要分割共有财产,获得给父亲看病的钱。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共有人有不能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但父亲患病的共有人属于本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二、依法分割的原则。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请求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请求,就会产生分割的后果。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无论在权利的享有上还是在义务的负担上都无份额比例之分。那么,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本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要求
廉租房申请需满足多项条件:申请人家庭的工薪收入需符合当地政府设定的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须为城镇常驻非农业人口;居住面积需符合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申请家庭需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达标,成员间有法定赡养关系,并满足所有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要求。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家庭将无法获得使用权。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产证添加共有人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没有什么条件限制,但不同情况下所需的资料是不一样的。所需资料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办理流程是: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办理流程是: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
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
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否要求共同偿还?
[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婚前的债务婚后用于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有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律师你好,我朋友和别人共有一套房产,现在他们想分割,请问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合法吗,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附:
1、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 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概念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之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四条中所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适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四、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2、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4、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5、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 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如何要求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夫妻任意一方偿还,可以向夫妻住所地人民,递交状,要求其偿还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人,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增色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吕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主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 >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要求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