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2024年10月,邓某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这次,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然而仲裁依旧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代表公司出庭的是刘伟律师,他从事劳动工伤领域维权已有8年,处理过众多劳动纠纷案件。刘伟律师深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程序辩护的重要性。他仔细梳理了案件时间线,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某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法庭上,刘伟律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即至2019年2月底。邓某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认定邓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这起案件凸显了程序辩护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价值,也展现了刘伟律师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能力。
刘伟律师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专注工伤维权领域8年。他不仅在为公司辩护的案件中表现出色,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案件中同样成绩斐然。
曾有一位刘女士,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然而,公司却辩称刘女士属于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曾通知刘女士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女士知情同意。
2021年7月15日,刘女士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刘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费。
刘伟律师代理刘女士出庭,他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刘女士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打破了公司“借壳用工”的抗辩。最终,仲裁院裁决公司支付刘女士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471.26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还有杨先生,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杨先生于2022年4月28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之后,杨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刘伟律师代理杨先生出庭,在公司以“个人声明放弃社保”抗辩的不利局面下,他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从而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他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杨先生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他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杨先生获得了4万余元的赔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刘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劳动工伤领域不断为劳动者和企业解决难题,用法律守护着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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