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
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阳光、正能量的一面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
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监管层认为第二种可构成非法集资的情形是指,“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借款,直接构成欺诈,其非法性更为明显,当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构成了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三、借新还旧的非法集资风险
监管层对这种情况的描述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庞氏骗局在我国又可称为“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这种行为显然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事惩罚。根据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可分别按照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说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有时候难以分明,但是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集资是存在差别的。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经济水平也是不断的提高,会有许多公民会通过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途径来实现资本的增值,在这期间也会有不少的不法分子会利用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所以在这里也是提醒各位,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来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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