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有规定提及了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对下列所发生的这几类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
(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以下的几种情形:在马路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结果没有造成有人受伤或者死亡,并且这起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的事实或者原因产生争议的,就可以立刻从现场撤离,然后对交通进行恢复,关于事后的损害赔偿事项,则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没有从现场立刻撤离的,则需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报告。在马路上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并且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也了解的比较清楚了的,事故中的当事人应该以最快的速度从现场撤离然后再自行的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事故的原因有争议而没有立刻从现场撤离,或者在当事人从现场撤离之后没有达成协商协议的情况下就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2.在事故当中的受伤人员觉得没有受重伤,只是受了轻微的伤害,并且当事人对这样的说法以及原因没有产生争议,但是却因为赔偿具有争议的情况。在我国的道路交通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提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有人员伤亡的情况,无论是受轻伤还是受重伤,都不允许当事人采取通过自行解决的办法,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报警处理。但是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又有规定提到,如果在交通事故当中造成了人员受伤的,并且是轻伤,当事人对这个事情或者它的成因没有产生争议,就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来解决,不需要报警处理。但是当事人对这个事情或者它的成因产生了争议的,就需要报警,然后通过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处理。而事故中的当事人对这个事情或者它的成因并没有争议,只是对赔偿这方面有争议的,就需要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
2.在实行简易程序处理之后的具体做法如下
(1)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要按照以下的方法来进行处理。
如果是发生了上文提到的这种情形的交通事故,事故中的当事人没有立刻从现场撤离的,交警要对下列所提到的这些事项进行记录:是什么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哪里发生的,发生事故的时候天气是怎么样的,事故当中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当事人的驾驶证号码,事故车辆的车牌号码,事故车辆的保险凭证号码,具体碰撞了哪些部位等等,在记录完应该要记录的东西之后,当事人要签名确认,交警要责令当事人尽快从现场撤离,进行交通的恢复。如果当事人拒绝从现场撤离,则交警需要对其进行强制责令。并且交警要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犯的过错来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在现场签写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的认定书。
(2)当事人决定自行从现场撤离之后,但是在协商赔偿方面具有争议的,在报警之后,交警进行简易处理的方法如下:
事故中的当事人自己已经从事故现场走了之后,但是在协商赔偿方面具有争议而进行报警的情况,要向交警部门提供相关的记录材料,记录材料一般包含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跟交通事故有关的文字记录。交警在收到资料之后要进行记录,并且最后要有当事人签名确认。交警还要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犯的过错来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在现场签写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的认定书。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