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给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
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的事没协商好,曾XX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8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病假工资4560元、2021年10月5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的诉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个:
第一,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错误。公司认为曾XX没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脚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是治自身疾病,护理和工伤无关。
第二,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错误。公司称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曾XX是唐XX聘请的,公司只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算有劳动关系,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就受伤,没签合同是客观条件所致,工伤后没劳动所得,不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
双方主张: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XX方主张根据病案资料等能证明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曾XX方的意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焦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有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主张: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XX方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曾XX方的观点。明确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判决结果
最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工资记录等。单位也别心存侥幸,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工伤护理等责任也不能逃避,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劳动者曾XX最终胜诉,成功保住了10万余元的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邓律师法律行业从业10多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护理费支付条件”“劳动关系认定”“二倍工资差额合法性”等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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